市民劉小姐:我所在單位有自己的員工食堂,最近一段時間,食堂換了管理員,衛生不是很到位,地面經常有水漬。我在打飯的時候不慎滑倒了,造成腳踝骨受傷。后食堂管理員來看望了我,還給了我500元慰問費,并向我致歉。然而當我向單位要求工傷的時候卻遭到了拒絕。單位主管稱,我是在吃飯的時候摔傷的,不應該算工傷,他稱食堂管理不善會責成有關部門加以改進。我想問問,這樣的情況我能否申請工傷賠償?
說法: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并非局限于勞動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點,還包括單位有效管理的區域,即日常、固定工作地點合理延伸到的地方。而這些地方當然包括單位為員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此外,勞動者就餐是為了繼續后面的工作,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可以看出:并非只有在“工作時間”受到傷害才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前后”也在其列。因此,劉小姐在單位食堂吃飯的時間是不能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的,公司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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