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楊同學是某職業技術院校在校學生,今年暑期,他根據學院要求,到北侖一家企業實習。當時這家企業負責人與其口頭約定,企業每日為他提供免費午餐和相應的高溫補助費,但對其他收益未作詳細的約定。8月2日上午,楊同學在工作時,不慎被熱鑄件燙傷,由于傷勢較重,入住當地醫院治療。經過治療,燙傷部位基本痊愈,但腳面上留下明顯疤痕。楊同學問:他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可以要求企業依據工傷標準,承擔全部相關費用?
【說法】
根據相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能夠依法享有勞動權利能力、能獨立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并建立身份隸屬關系、以自己的勞動報酬獲得報酬的自然人才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本案中的楊同學只是一名在校學生,并沒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顯然不屬于該公司員工。因此,其在企業實習期間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楊同學到企業實習,企業有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也因而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其在實習期間的安全。從這一角度出發,楊同學可以從人身損害賠償角度,向這家企業提出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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