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再就業,在作業中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認定工傷。遭拒后,老人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日前,莆田市秀嶼區法院駁回了老人的訴請。
退休再就業遇交通事故
無法認定工傷訴至法院
2015年12月8日,吳某與莆田某環境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協議,后者聘用前者從事莆田市秀嶼區轄區某公路段的清潔保潔工作,約定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此時吳某已55周歲,雙方還約定吳某屬退休人員,公司不承擔其社會保險費用。
2016年2月12日,吳某在工作中駕駛三輪自行車與陳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一處9級傷殘,一處10級傷殘,事故經濟損失173286元。2016年6月吳某訴至法院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吳某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因陳某所駕車輛未投保交強險,需要先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12萬元的賠償,剩余賠償按40%予以賠償,吳某共計需賠償13萬余元。
事后,吳某也要求莆田某環境有限公司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賠償,但被公司拒絕。2016年12月,吳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被告知需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今年1月,吳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吳某不服,向莆田市秀嶼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莆田某環境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稱,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其在公司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
法院也查明,吳某已于2010年11月退休,并開始領取退休金。
法院認為,吳某入職環境公司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原被告雙方不成立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吳某與環境公司之間的關系應確定為勞務關系。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退休人員不具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本案中,吳某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受傷,之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是因為其與公司的聘用關系有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關系,而是民事雇傭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
由于吳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身體健康狀況和勞動技能等方面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增加,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另外,從社會保險關系看,社保機構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我國勞動法規雖不禁止退休人員再就業,但從主體身份而言,該類再就業人員已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但已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其與所服務公司之間成立的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民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退休人員若再參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傷,就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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