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公司食堂吃過中飯準備返回位于車間內的辦公室,經過車間大門門檻時不慎摔倒,當日被送至醫院,經診斷為“左足扭傷,跖骨骨折”。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予認定為工傷,張某認為其返回車間屬預備性工作,應認定為工傷,為此起訴至張家港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對于“預備性”“收尾性”工作,應是與工作本身直接有關的,午飯時從辦公地點往返于公司內部食堂的行程不屬于預備性工作。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張某未上訴。
法官點評:員工往返于公司內部食堂和辦公地點的行程,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工傷確認類型。員工午飯前后行走在公司內部道路上發生扭傷、跌絆等摔倒受傷事故系因自身原因導致,并未發生交通等外力事故傷害,故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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