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臺《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存在爭議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意見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上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的上下班途中"等三種情形,例如上下班途中去看父母、接孩子、買菜等發生意外的,均算工傷。意見還明確,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或者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均不能算作工作原因。新規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此次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做出了細化,明確下列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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