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實施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受理條件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申報材料
1.停工留薪期: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2.延長停工留薪期: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四、工傷職工停工留薪辦理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申報:單位在申報工傷認定的同時,填寫《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2.停工留薪期確認:單位攜帶《工傷認定申請表》、《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定。材料完整的當日辦結。
3.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12個月,仍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由企業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企業攜帶《認定工傷決定書》、《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材料齊全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鑒定。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但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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