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初,天水市麥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某建筑施工企業使用的72名農民工只參加了商業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經向現場施工的工人了解得到了證實。監察員當場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建筑施工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交相關用工資料,對事實作進一步調查。
該企業在規定時間攜帶勞動管理資料接受了調查,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在接受調查時承認,他們在這個工程中沒有為72名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已經在這個工地施工5個月了。監察員在審查其勞動管理資料后也證實了這一事實。經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關核實,這一工程中該承包企業確實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該企業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天水市麥積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向該施工企業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依法要求其在限期內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在整改期間,執法人員不僅專門協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該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手續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理工傷保險流程,而且電話提醒相關負責人盡快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否則將依法給于嚴肅處理。但該施工企業不僅不接受執法人員的幫助和勸告,而且以農民工工作時間短、流動性強、已經參加商業保險等為借口,無視勞動保障法律的嚴肅性,拒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該行為構成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講的違法行為,即“拒絕履行”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為維護勞動保障法律的尊嚴,樹立勞動保障執法的權威,天水市麥積區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建筑施工企業拒不執行勞動保障部門限期改正決定的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了0,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最終,該建筑施工企業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繳納了0,8萬元的罰款并為72名農民工補辦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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