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詳情】
王某,男,與某酒店簽訂勞動合同,任該酒店市場部經理,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5年5月8日下午,王某在其辦公室暈倒,被同事發現及時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醫生診斷為腦出血,并判斷為腦死亡。后送重癥監護室依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5月26日下午,王某死亡。期間,酒店履行了救助義務,并承擔了相應的搶救和醫療費用,以及家屬的生活費用。同時,酒店也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家屬則不斷要求酒店按照他們的意思提供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以求能認定為工傷或按視同工傷處理。
在本案中,爭議焦點為:是否屬于因工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能否得到補償?
【律師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ǘ┰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經醫生診斷,為大量腦出血,屬于腦死亡狀態且隨時會死亡,但家屬一直要求搶救。顯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王某的情形不屬于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王某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因此也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如果沒有死亡的,只能按照病假和醫療期來處理。因此,王某的情形已不可能按視同工傷處理。
一般家屬面對如需情況,通常做法是會向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單位需要承擔賠償的義務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此項規定,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是法定的項目,繳納養老保險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沒有繳納的理應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中,單位給王某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因此酒店沒有支付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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