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曹某在某機械公司加工零部件時,不慎左手臂被鉸龍咬住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橈神經損傷、左上肢大面積皮膚撕脫傷。2014年3月24日,曹某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當地人社局查實,曹某系某工程公司的員工,此次曹某系受公司指派在某機械公司加工零部件產品,遂向某工程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告知書。2014年6月6日,人社部門認定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某工程公司不服該認定,其辯稱曹某是公司臨時雇傭人員,其在某機械公司發生事故并非從事工程公司所指派的工作,曹某與他們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接到認定后,某工程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被維持,某工程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查明,某工程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事故當日)為曹某補辦了社會保險,后為其交納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用;曹某受傷后,工程公司支付了救護車出車費、全部醫療費,同時還向曹某親屬支付了一些護理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人社部門所作工傷認定合法,判決駁回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某工程公司與曹某之間是否是勞動關系,這主要從曹某是否享受該工程公司的福利待遇,其在某機械公司干活是否是受工程公司所指派來判斷。本案中,曹某在某機械公司遭遇事故后,某工程公司為其補辦了先前拖欠的養老保險費用,同時為其支付救護車出車費、醫療費、護理費。曹某作為某工程公司的職工,在享受某工程公司福利待遇的同時,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且根據某工程公司的陳述,某工程公司與某機械公司之間本來就存在業務往來,某工程公司生產所需要的一些鉸龍產品也是某機械公司所供應的,故某工程公司指派曹某到某機械公司工作,亦符合常理,且有多名證人證明曹某在某機械公司工作系受某工程公司的安排。可見,曹某系在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故曹某與該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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