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介紹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那么當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應該做什么呢?
第一步:就醫治療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現金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應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目前我市指定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為:醫院等級在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市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塵肺職業病定點醫院為無錫市第八人民醫院、陽山人民醫院和宜興瑞濟醫院。
第二步: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的條件以及申請時效、申請方式上一期已作介紹,請查詢10月28日本刊。
第三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
第四步:工傷待遇審核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工傷期間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標準按核定的天數在150元以內憑據結算;交通費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標準報銷。
我市工傷康復定點醫療機構為無錫同仁國際康復醫院、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工傷職工應按照“先康復,后鑒定”的原則,及時進行康復治療。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康復機構記賬結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無需墊付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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