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張青在王賀承包的管道安裝工程工地勞動時,一根吊起的管道一頭突然脫落,管道掉下來碰到墻上又撞到了張青的臀部,張青頓時覺得腰疼得直不起來,遂去醫院做了腰部CT檢查,醫生建議張青回家休養。張青休息了五六天后,感覺臀部仍有痛感,王賀再次將其送到醫院做了全身檢查,這才發現其左側臀部骨頭骨裂,于是張青住院進行治療。
骨折是“硬傷”,假以時日就會慢慢痊愈。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住院期間突發腦梗死亡
3天后的一個晚上,張青突然感覺手臂發麻,經醫生檢查后診斷為腦梗,即腦中風。事不宜遲,王賀一邊通知張青的家屬趕到嘉興,一邊將張青送入重癥監護病房。10月5日上午,張青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死者家屬在王賀的住處吵鬧,采取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等過激行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
10月6日上午,雙方來到東柵街道調委會。死者家屬認為,在沒有弄清事情真相的情況下暫不接受調解,要求先到事故現場進行查看后再決定是否接受調解。對此,王賀表示同意。
雙方各持己見互不讓步
當天下午,雙方來到街道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處過程中,王賀認為,張青是死于腦梗,與在工地受傷的傷情沒有任何關聯,張青在工地受傷導致盆骨骨折,不至于造成其直接死亡,因此他只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張青家屬10萬元補償。
死者家屬則認為,張青因工受傷住院,在住院期間發生腦梗,可能是由于張青受傷后使用相關藥物而引發的腦梗,并且給搶救帶來了困難,張青的死亡與此前的受傷有因果關系,故提出了40萬元的賠償要求。雙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相差懸殊,最終不歡而散。
第二天,雙方再次坐下來接受調解。街道老娘舅姚志華從法律方面答疑解惑,并直言不諱地指出:從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腦梗”來看,張青的死亡與在工地受傷造成的骨折并沒有直接關聯,是否因骨折不能使用相關藥物進行治療而造成死亡,醫院提供的病歷也未作明確說明,雙方對各自的主張均沒有可以令人信服的事實依據,建議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進行協商。
在老娘舅耐心細致的調解下,當天傍晚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死者家屬領到賠償款后將尸體火化,該起意外死亡事件通過調解得到了妥善處理。(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老娘舅感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糾紛中,王賀認為張青死于腦梗,而家屬則認為是骨折造成的,雙方對死因持不同意見,既不同意醫療鑒定,又對各自的主張拿不出依據,因此給調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最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主要有3個原因,一是調解工作依法進行,二是雙方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的及時理解,三是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協商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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