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小張是我市某機械加工廠的工人,最近單位的生產任務比較重,經常會加班到很晚。2013年3月12日,已經連續兩天加班的小張又站在了機器前。身心俱疲的他忘記了關閉電源,在機器仍處在旋轉狀態時,進行操作導致右手被卷入機器,右手食指和中指粉碎性骨折。小張當場被工友送到醫院治療。
經過半個多月的治療,小張的傷勢基本穩定。他向單位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但單位認為此次事故是因為小張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的,應該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不能認定工傷。小張感到很冤枉,畢竟自己是在加班時受的傷,單位怎么能把責任全部推到自己頭上呢?于是,小張在朋友的陪同下,來到了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
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對小張進行了如下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例第十六條同時規定,職工符合前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小張所受的傷害是在單位加班時造成的,完全符合前述法規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理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小張并沒有前述法規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單位以本次事故是由于小張違反操作規程引起,從而拒絕為其申報工傷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因為在工傷認定上,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本案中,不管小張是否存在違章行為,只要符合前述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均應認定為工傷。至于小張的違規操作行為,單位可以依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但不能據此剝奪小張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論典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其拒絕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受工傷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自行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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