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生在校受傷,但其家長卻按照工傷鑒定標準,認定傷殘,并將學校告上法庭。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學校終于同意給出合理賠償,該家長撤訴。近日,河南省南樂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王宇康在宏羽小學就讀,宏羽小學負責每天車接車送,王宇康在校吃午飯,系全天在校生。2012年3月22日午飯后,王宇康在上學期間,宏羽小學校內鐵門脫落砸傷在鐵門處的王宇康。事故發生當日,王宇康被送到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33天。2012年7月18日經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王宇康股骨干骨折內固定術后,比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B.I.i).23)規定,其損傷構成九級傷殘。王宇康父母以此為由要求學校按照九級傷殘進行賠償,被告拒絕,遂引發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宏羽小學對此鑒定結論依據提出異議,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對原告王宇康的受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河南省南樂縣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目前檢查見原告王宇康右股骨干下段骨折鋼板內固定術后改變,對線對位可,骨折線模糊,內固定物未見松動。雙下肢等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相關規定,被鑒定人王宇康不構成傷殘等級。
該結果出來后,王宇康父母父母并不認可,反而認為法院偏袒被告宏羽小學,并威脅承辦法官要進行上訪。但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王宇康父母終于認識到了于情于理,都不能按照工傷標準鑒定傷殘,不僅面臨敗訴的風險,更會讓糾紛無休止的拖延下去,自己拿不到一分錢賠償,反而不利于事情的解決。
對被告宏羽小學,經過法官做工作,宏羽小學方終于認識該校發生事故的鐵門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作為被告必須提供安全的教學場所,教師事先要明確向學生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隨時關注學生在校期間的意外發生。被告宏羽小學在學校設施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證學校設施的安全性,也未對原告王宇康盡到應盡的安全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過法官耐心地調解,被告宏羽小學向原告方做了賠償,原告方拿到賠償款后高高興興撤訴,一場可能引發上訪的糾紛就這樣化解于無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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