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湖北籍從事金屬鍛造工作的趙某來包務工,并簽訂了為期三年、試用期2個月的勞動合同。9月,趙某接受單位領導工作安排,鍛造鋁合金時不慎將右手食指絞掉。趙某致電本報,咨詢在試用期內發生了意外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記者咨詢了東河區人社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了解對方的考察時間,它是整個合同的一部分。勞動者一旦簽訂勞動合同,便與單位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雖在試用期內,但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利。
結合趙某的情況,因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表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所以他在試用期內發生事故傷害,并且鍛造鋁合金是接受領導的指派,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趙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即趙某是在法定條件和狀態下發生的事故傷害,應當依法予以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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