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問:我是南寧市某單位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單位未幫購買社會保險,只購買了一份商業意外保險。今年我因工受傷殘疾,單位在幫我進行了商業保險賠付后,拒絕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工傷補償。這樣合法嗎?
李濤律師解答: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保險,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工傷職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同時,依然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
律師提醒:商業保險不能取代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規定的強制性保險,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這是無條件的。而商業保險是法定社會保險之外的非強制性保險,具有自愿性,單位或雇主可以為職工購買,也可以不購買,法律不會加以干涉。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單位為其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這只能算是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盡管出錢購買商業保險的是單位或雇主,但受益人是職工而非單位,所以在職工遇到意外傷害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理應為職工所有。因此職工所受傷害,經鑒定為工傷后,職工獲得的人身意外保險賠償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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