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
我妻子下崗后到某公司做清潔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11年5月,因妻子患有高血壓、哮喘等疾病身體狀況不佳,她讓原先在外打工的我回來,頂替她到公司打掃衛生,得到了公司的口頭同意。今年2月我在打掃樓梯時不慎滑倒摔傷,住院花去1萬多元。公司以與我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請問我頂替妻子上班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構成工傷?
劉維明 :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想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必須為單位的職工,且受到的傷害必須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從對勞動者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的提供等多個角度考察,公司對你頂替妻子工作的事是知情的,你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替他人來公司工作的,但是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7個多月,公司并沒有否定這層關系不讓你在其單位工作。因此,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足以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公司應該視你為本公司職工,對你按職工對待。你打掃衛生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三個條件,且不屬于自己故意等排他原因,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工傷待遇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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