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11時30分左右,重慶市江津區某街道一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戴某,在為社區居民調解家庭糾紛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9月3日,戴某之妻以該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用人單位,向重慶市江津區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請求將戴某2012年8月30日在社區調解糾紛時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視同工傷。
重慶市江津區人力社保局認真核查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與所在居民委員會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戴某之妻提交不出戴某與該居民委員會存在勞動關系的任何證明材料。
因此,重慶市江津區人力社保局于2012年9月27日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受理戴某之妻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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