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臨時工在工作時受傷住院,用人單位雖全額支付醫療費,但不肯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后經調解,最終為傷者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
今年8月,劉先生以臨時工的身份,在文登市某機械廠上班,后在工作中受傷。單位負責人認為,劉先生仍在試用期,且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于工傷,拒絕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無奈之下,劉某的家屬起訴該機械廠。
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了解案情后認為,雖然劉先生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與用人單位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他確實是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
最后經過調解,該機械廠最終為劉某做了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劉某也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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