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讀者周女士到本報咨詢,他丈夫在一家私營企業已經工作6年,近日在晚上值班中,因突發心肌梗塞而死亡。她認為丈夫本身就有病,因病死亡也很正常,而且,在她丈夫死亡前,企業老板明知道她丈夫早在前幾年就患上了心臟病,也是同情他們家庭困難才留用了她丈夫,而且,在她丈夫死亡后老板也及時主動給了她一些經濟補償和全部報銷丈夫的喪葬所有費用。她覺得老板對她丈夫的死亡處理很不錯的了,她還是心存感激的。但她又聽說她的丈夫應該算因工死亡,她的家人也咨詢了一些律師,但都沒很明確的說法,所以,她想弄明白,她丈夫是否算因工死亡?如果算因工死亡,那賠付的標準又是多少?
就周女士咨詢的問題,本報特邀請相關律師回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ㄒ唬﹩试嵫a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的20倍。
又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中對因公死亡作出的具體規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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