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2010年8月受陳某的聘請,為其駕駛大貨車從事煤炭運輸工作。當年9月的一天,王某駕駛車輛去某煤礦裝煤,當看到快輪到自己裝煤時,就去開車,走到離車十米的地方,因地面是一個斜坡,王某不小心摔倒了。受傷的王某后來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多處骨折。該車系陳某掛靠在某運通公司,以該運通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請問:王某與運通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王某受傷是否為工傷?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作問題的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輸中傷亡的,應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由此可知,王某與運通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王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為工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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