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自2008年到塘沽的一家私營企業工作,去年11月他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導致左腳腳踝骨骨折。在劉先生住院治療期間,單位為他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但是在他出院后所需的營養費、康復費等單位都沒有負擔。現在,單位的所有股權被他人全部收購,公司名稱也變更了,劉先生的工傷待遇問題一直被擱置,在這種情況下劉先生應當找誰來負責。
解答:對于此類所有人、公司名稱等工商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后的責任承擔問題,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人代表人、主要責任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劉先生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要求收購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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