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農機廠下崗職工張某經人介紹到某塑料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每月工資800元。塑料公司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09年8月,張某在工作中被機器軋斷手指,塑料公司將其送往醫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間的全部治療費。后張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9級傷殘。由于工傷賠償問題,張某與塑料公司發生爭議,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終止與塑料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支付工傷待遇10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1條規定,職工在2個或2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仲裁委裁決:塑料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標準支付張某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傷殘鑒定費等共計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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