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勞動保障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5)復議結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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