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執法檢查中,發現許多企業為了減少資金支付,不愿意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又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承擔責任,加上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推銷員極力推銷,于是選擇了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這些企業錯誤地認為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就可以替代工傷保險。孰不知,企業即使為員工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也不能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項社會保險中開展和立法最早、實施范圍最廣的險種,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也能給投保者帶來一定的風險保障,也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但它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它的目的決定了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之間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四處。
一、 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后,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盈利為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二、 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三、 項目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四、 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政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的調整范疇。人身意外傷害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還需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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