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您好!我的一個親戚小李今年未滿14歲,在一家飲料廠上班,每月工資1000元。一天下午在工作時,小李被機器設備不小心砸傷左手臂造成骨折。事后,小李家人找到單位負責人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賠償,被單位拒絕,單位認為小李不是場內的工作人員,是自己違反廠里規定擅自進入場內走動,所以是由于他個人不遵守工廠規定才受傷的,單位沒有責任,不需要負擔任何賠償。可是小李的父母卻認為,既然是在工作時間受的傷,單位就有責任進行賠償。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小李能夠得到工傷賠償嗎?
王 非
王非:
您好。根據你所提供的情況,我認為小李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得到工傷賠償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小李是童工,童工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合法勞動關系。
不過小李的這種情況還是可以得到其他賠償的。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所以你的親戚小李在出事后可以首先到有關部門確定是否構成了傷殘,如果構成傷殘則應與單位協調,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而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而且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根據上面的分析,小李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賠償,若賠償發生爭議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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