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職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生下列情形,被依法認定或被視同為工傷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現工作崗位后舊傷復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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