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的企業沒有給職工入勞動保險,我個人投了保險公司的傷殘保險。最近我在勞動中受傷,被鑒定為八級。保險公司根據我的保險額,給了我四千元保險費。單位本應一次性支付我八千元傷殘補償費。聽說我已從保險公司得了四千元,單位就只給了我四千元。他們的理由是重復保險所得要扣除。請問單位這樣做對嗎?
黑龍江省云繡
云繡同志:
你因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你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領取其規定的補償費,同時有權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從保險公司領取相應的保險金。企業和保險公司均不能以重復保險為由相互扣除。
這是因為1.工傷保險和你在保險公司投的傷殘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工傷保險屬國家規定的強制險,而你在保險公司投的保險屬商業險,兩者不能相互替代。2.人身保險沒有重復保險之說。人身保險的價值不能確定,只能根據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額來確定。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最為顯著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是保險金給付合同,后者是補償性合同。保險法中有關重復保險的規定,只能用于財產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