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強制性地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所謂“境內的各類企業”,就是說不管企業上哪一種所有制類型,包括外資、合資、國有、私營、個體經濟組織都必須為企業的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者沒有包括在內,仍舊執行人事部門原有的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我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里提到的“職工”,是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只要該勞動者已經在事實上成為企業的成員,為企業提供了有償勞動,就被視為該企業的職工,也就應該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所,無論長期職工、短期工、外來工還是農民工,也不論是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只要能證明自己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能夠得到來自社會和企業的保障。
繳費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行差別費率,此差別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確定,各個地方存在差異,但總的來說工傷保險的費率一般確定為職工總工資的0.3%--3%之間。
工傷保險采取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的原則,即工傷保險費用完全由企業或雇主承擔。工傷保險費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用人單位應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且每個月向其申報并繳納本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也可以由該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操作提示
建議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和繳費原則的問題上注意以下幾點:
★ 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都必須強制性地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 用人單位應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并且沒個月按照職工總工資的一定比例向該機構申報并繳納本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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