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8條第l款的規定,職工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和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部辦公廳在給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的《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71號)也明確指出: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司機有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行為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行為,則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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