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1.1.1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
1.1.2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發生時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1.1.3發生返工損失在5000元以內的質量問題,由各集團、各區域工程總局或項目部自行調查、處理;發生返工損失在5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質量事故,各集團、各區域工程總局或項目部應報總公司工程科技部,再由總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并組織調查、分析、處理。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組織認真,主動配合,服從按排,提供各種條件,保證調查、分析、處理工作順利進行了,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90天內結案。
2、生產安全事故分析
為防止施工現場事故擴大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教育員工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2.1總公司承建的施工項目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承擔保險費。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應當統一為分包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2施工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3工程項目部應根據項目施工的個性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具體的、細化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
項目部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上報總公司審批。
2.4各單位接到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或部門。上級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2.5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2.6施工現場發生的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及主管集團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調查處理。
2.7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安監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總公司可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2.7.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調查處理,應填寫輕傷事故調查結案表,說明事故原因,經過、責任分析及事故損失,報主管集團備案。
2.7.2重傷事故由主管團調查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小組。成員由生產、技術、安全、人力資源、工會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2)現場勘察取證(照相、筆錄)
(3)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接事故調查報告后,公司應下發事故處理文件,執行對事故有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并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6)重傷事故調查處理文件應上報公司備案。
2.8死亡事故的處理
總公司接到政府安監部門對死亡事故的結案批復文件后,應下發文件,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防范措施的實施由事故單位負責。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應存入處分人的檔案。依法由司法機關處理的除外。
發生四級以下事故時,事故性質與責任追究: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分別進行10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2.9對在安全生產過程造成較大損失的項目部,公司除對項目部按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處罰外,同時還對項目經理個人實行500元~5萬元的經濟處罰。
株洲永恒房地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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