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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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 |
職業禁忌證 |
健康危害 |
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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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塵 |
1、活動性肺結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間質性肺病 4、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
生產性粉塵主要引起呼吸系統的損害,作業工人在生產環境中長期接觸不同種類的粉塵可引起不同類型的塵肺病。矽塵能導致的是矽肺病。塵肺病是一種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是以肺部纖維化改變為主,隨著塵肺病病情的進一步發展還可以導致一些并發癥的出現,如心臟等其他臟器的損害。 |
除塵裝置、 防塵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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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溫 |
1、未控制的高血壓 2、慢性腎病 3、未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亢進癥 4、未控制的糖尿病 5、全身瘢痕面積大于20%以上(工傷標準的八級) 6、癲癇 |
中暑是高溫作業環境下發生的急性疾病,它是機體散熱機制發生障礙的結果。中暑分先兆中暑、輕癥中暑、重癥中暑。先兆中暑的臨床表現主要有大量出汗,口渴,頭暈,耳鳴,胸悶,心悸,惡心,全身疲乏,四肢無力,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體溫正常或略有升高。輕癥中暑體溫升高至38.5℃以上,面色潮紅,胸悶,皮膚灼熱,有呼吸循環衰竭的早期癥狀,如面色蒼白,惡心,嘔吐,大量出汗,皮膚濕冷,血壓下降,脈搏細弱而快。重癥中暑除有輕癥癥狀外,在勞動中昏倒或痙攣,或皮膚干燥無汗,體溫在40℃以上。 |
隔熱、通風降溫、個人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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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 聲 |
1、各種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 2、中度以上傳導性耳聾 3、雙耳高頻 4、Ⅱ期和Ⅲ期高血壓 5、器質性心臟病 |
長期接觸噪聲可發生進行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此外,生產性噪聲對某些接觸者的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內分泌系統及免疫系統、生殖系統和消化系統也會產生一定的損害。 |
耳塞、 工程措施 |
(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為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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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 |
乙方(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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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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