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公司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您,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在勞動合同期間,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并且變更的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時,公司將重新告知并請您簽署。
您所在區域的崗位,存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二項職業病危害因素。如防護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在本崗位,公司已按照國家規定,對職業危害因素采取了職業病防護措施,并對您發放防塵口罩、自救器等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我公司將對您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您正確使用相關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公司應當安排您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您。您有義務按照公司的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旦您患上職業病,本公司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您有義務履行以下規定:
(1)自覺遵守用人單位指定的本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制度;
(2)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3)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
(4)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用人單位;
(5)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用人單位,避免職業病的發生;
(6)離職時,應該按照公司的規定參加離職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若您不恰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導致本人或者他人損害并進而導致公司承擔任何支付和補償責任的,公司將有權按該費用的50%追究您的個人責任。
(單位蓋章) 本人簽字(確認收到并同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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