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是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需實行嚴格管理。為確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者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一、認真履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用者應對所使用的地下空間的安全負責。
二、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每日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
三、按照《人防工程使用證》規定的使用性質使用,不得更改使用性質。
四、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設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制度和定期檢查等制度。落實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管理規定。
五、不得拆改地下空間結構,不得拆除地下空間內設備設施,不得占用風機房。
六、不得設置宿舍,設備設施間內不得住人,值班室內不得設置上下床。
七、不得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物品)。
八、不得使用液化氣罐、酒精爐(燈)、煤油爐、蠟燭及其它明火器具,不得在地下空間烹飪做飯。
九、不得使用電爐、電水壺、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十、地下空間嚴禁吸煙。
十一、不得任意增加電器設備,確實需要增加的,必須向總務處申報核準用電量,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十二、不得長期堆放垃圾、可燃物,做到當日清理不過夜。不得向地下空間內傾倒廢水廢物。
十三、不得占用、堵塞安全通道及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十四、清潔、保管所使用范圍內的消防設施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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