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現依法落實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我承諾,在我擔當安全科長期間,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 控制全公司不發生各類死亡(重傷)事故。輕傷事故不超過3起;微傷事故(醫療500元以下)不超過4起(含4起)
2. 控制不發生由于火災造成的傷亡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年產值的0.1%;
3.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以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示、在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4. 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5. 傳達國家相關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跟蹤企業內部安全法規的遵循情況;
6. 監督并組織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跟蹤隱患整改情況;
7.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明確公司各部門的安全職責,做到安全人人有責;
8.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在企業內部高效運行;
9. 發生事故后及時、如實報告,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10. 在企業內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新員工的廠級安全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
11. 負責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會同工會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
12. 參與新建、擴建、改建及大修項目的安全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等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3. 責任期限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14. 責任考核
14.2考核部門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全年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寫出自檢報告,報總裁。
14.3年終考核在各部門自行檢查考核基礎上,由總裁根據安全目標考評表對各運營部指標完成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定復核后,報安全領導小組作出考核結論。
14.4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書簽字人為部門/班組負責人。
14.5各項突破控制指標的,為不合格。
14.6被評為安全生產指標不合格的部門/班組取消當年被評為各類先進集體的資格,并酌情予以行政與經濟處罰。
14.7凡隱瞞事故不報、弄虛作假的,按上款從嚴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副 總: 承諾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