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人事函〔2010〕43號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登記到未獲得安全評價資質單位是否受理的請示》(浙安監管科技〔2010〕8號)收悉。現就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具有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是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安全評價人員可以變更登記到未取得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在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單位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2.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制定安全評價師從業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臺前,安全評價師的變更登記,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要求辦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變更登記,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要求辦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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