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Hazard-a source of danger)是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的概念源自重大工業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源。
1993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在《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中,定義重大事故為“在重大危險設施內的一項生產活動中突然發生的、涉及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的嚴重泄漏、火災、爆炸等導致職工、公眾或環境急性或慢性嚴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定義,重大危險源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危險物質本身固有的屬性,二是該物質在現場的存貯量。目前國際上根據危險物質及其限量來確定重大危險源。
一些歐洲國家較早地提出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問題。英國衛生安全局(HSE)建立了重大危險源咨詢委員會,進行重大危險源控制和立法方面的咨詢。歐共體于1982年頒布了《關于工業活動中重大危險源的指令》,要求各加盟國、行政監督部門和企業等承擔在重大事故控制方面的責任和義務。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頒發了《重大事故控制指南》,指導各國的重大危險源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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