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判別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或判別準則的目標值,是用來衡量系統風險大小以及危險、危害性是否可以接受的尺度。無論是定性評價,還是定量評價,若沒有指標,評價者將無法判定系統的危險和危害性是高還是低,是否達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的系統安全水平可以接受,定性、定量評價也就失去了意義。
常用的指標標有安全系數、可接受指標、安全指標(包括事故頻率、財產損失率和死亡概率等)或失效概率等。
在判別指標中,特別值得說明的是風險的可接受指標。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所謂安全就是事故風險達到了合理可行并盡可能低的程度。減少風險是要付出代價的,無論減少危險發生概率還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都要投入資金、技術和勞務。通常的做法是將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可接受的水平上。因此,在安全評價中不是以危險性、危險性為零作為可接受的標準,而是以一個合理、可接受的指標作為可接受標準。指標不是隨意規定的,而是根據具體的經濟、技術情況,對危險、危害后果,危險、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概率、頻率)和安全投資水平進行綜合分析、歸納和優化,依據統計數據,有時也依據相關標準,制定出的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威脅危害等級、指數,以此作為要實現的目標值,即可接受風險。
可接受風險是指在規定的性能、時間和成本范圍內達到的最佳可接受風險程度。顯然,可接受風險指標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人們對危險根源的深入了解,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綜合實力的提高面變化。另外需要指出,風險可接受并非說我們就放棄對這類風險的管理,因為低風險隨時間和環境條件的變化有可能升級為重大風險,所以應不斷進行控制,是風險始終處于可接受范圍內。
隨意與國際并軌的需要,在安全評價中經常采用一些國外的定量評價方法。其指標反映了評價方法制定國(或公司)的經濟、技術和安全評價,一般是比較先進的。采用時必須考慮國外與國內定量評價方法之間的具體差異,進行必要的修正,否則會得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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