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的法律、條例、規定、制度及標準、規范(以下稱“安全法規、標準”)是企業生產經驗、教訓的總結,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因為它既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也是落實建設項目中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認證和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等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國家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安全評價問題做了如此明確規定,說明國家對安全評價工作十分重視,應當認真搞好危險化學品等建設項目和在役裝置等的安全評價工作。
國家安監局自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間相繼發布了《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預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全現狀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等評價導則,為搞好安全評價工作進一步提出更具體要求,這必將促進我國安全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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