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持續改進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這些程序應包含:
1. 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2. 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3. 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由本組織還是外界所提供)。
4.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考慮這些風險評價的結果和控制的效果,將此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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