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甘肅省建筑工程安全條件備案與施工安全評價暫行辦法》(甘建工[2005]64號文件)
二、辦理程序
1、安全評價分為階段安全評價和總體安全評價。階段安全評價工作的實施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按階段進行檢查、評價,監理單位作具體的評價工作;總體安全評價工作由安監機構實施。
2、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進行階段安全評價時,應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施工現場進行逐項檢查評分,填寫安全檢查評分表,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
3、每階段安全評價結束后,監理單位3日內填寫《建筑工程施工階段安全評價表》,經建設單位認可后,與安全檢查評分表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一并由施工單位及時報送安監機構。
4、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前,施工單位向安監機構提出總體安全評價申請報告,安監機構對階段安全評價書、打分表和總體安全評價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安監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5、未進行總體安全評價、未取得《安全評價書》的建筑工程,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6、《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一式4份,一份與各階段安全評價資料和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備案資料由安監機構歸成該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檔案;一份由建設單位歸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存一份。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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