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2年3月15日起已施行。《條例》中有3個條款規定了安全評價,其中第九條和第十一條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審批前安全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定期安全評價的規定。
《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晶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個文件就是安全評價報告。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晶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已經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中要求:“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程序和方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培訓教程》,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采用安全檢查表檢查、火災爆炸毒性危險指數評價、系統安全分析(包括如果……怎么樣、預先危險性分析、危險及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方法,可作為定量風險評價的基礎)、矩陣法以及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參照世界銀行的《工業危險評估方法》和挪威DNV公司的SAFETI及LEAK計算軟件等方法制定危險化學品的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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