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維護環境安全是當今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要的、密不可分的基礎。本文從分析公眾參與的內涵及形式、環境安全的概念和含義及內容定義出發,結合我國的環境安全現狀和國外學者提出的維護環境安全理論,論述了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對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發展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公眾參與 維護 環境安全 重要性 現實意義
一、公眾參與的內涵及形式
“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從社會學角度講,是指社會群眾、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作為主體,在其權利義務范圍內有目的的社會行動。我國開展公眾參與的歷史雖然不長,但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對公眾參與已越來越重視,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公眾積極參與與環境安全有關的各種活動。公眾的范圍包括普通群眾、非政府組織和民間團體。除政府的行政行為和企業的環境安全責任行為以外,其他所有環境安全行為均可認為是公眾參與行為。公眾參與環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種:(1) 加強自身修養,規范自身行為,自覺地將環境安全思想貫徹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響和督促他人加強環境安全的行為和意識。
二、什么是環境安全
1.環境安全的概念和含義:國際上,自然技術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對環境安全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和定義,見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環境安全,主要有兩種。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這兩者在英文中既有聯系,也有很大的差別。下面著重介紹三種環境安全概念。
第一種安全(safety),主要是對人體健康(或衛生,health)和生產技術活動而言,主要指對人的健康沒有危險、危害、損害、麻煩、干擾等有害影響,常見的有生產安全、勞動安全、衛生(健康)安全、安全生產、安全使用、安全技術、安全標準、安全產品、安全設施等,這類安全問題簡稱為生產技術性的安全問題。第二種安全(security),主要是對人為暴力活動、軍事活動、間諜活動、外交活動等社會性、政治性活動以及社會治安與國際和平而言,主要指對國際和平、國家主權、國家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沒有危險、危害、損害、麻煩、干擾等有害影響,常見的有社會安全、國家安全、國際安全等,這類安全問題簡稱為社會政治性的安全問題。第三種安全,即兼顧上述兩種安全的綜合性安全或廣義的安全。廣義的環境安全是指人類和國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處于一種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安全狀態,或者說國家和世界處于一種不受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和危害的良好狀態。事實上,技術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它們都是基于環境問題的安全,都以環境資源作為介質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環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難將這兩者截然分開。例如,根據美國的《環境安全規劃》,環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預防、技術、安全(safety)和職業衛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凈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蟲管理等8個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會政治性的國家環境安全問題時,往往離不開生產技術性的環境安全問題,生產技術性的環境安全是基礎,社會政治性的環境安全是前者的進一步發展和綜合,后者是前者嚴重化到一定程度時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后者包括前者。
2.環境安全的內容定義:環境安全最根本的內容是國家對關鍵資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徑。是指主權國家在一定的歷史階段,著眼于國家環境權益目標,采取各種措施保障環境狀況和環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內部的威脅而保持穩定、均衡和持續發展的一種狀態,能夠對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國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維持和促進的作用,預防和應對可能出現的危機、沖突或戰爭,而不產生危害和負面影響。國家環境安全具體表現為環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備,國家環境主權獨立,國家支柱產業競爭力增強,資源、能源供應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能夠經受國內外動蕩的沖擊。國家環境安全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①控制的主題是誰;②什么是關鍵的資源;③控制的范圍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內容可分為國家生態安全、國家環境權益安全和國家環保產業安全。其中生態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中心,環境權益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基礎環節,而環保產業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經濟內容。
三、我國的環境安全現狀
近幾年來,人類和世界各地連續遭遇了海嘯、地震、颶風、暴風雪、大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同時,還遭遇了SARS、禽流感、瘋牛病、艾滋病等全球大面積傳染病的危害和侵蝕,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一個自然災難普遍爆發時機,對物質財富的追求與過度消耗正在不斷造成環境資源的破壞和毀滅,也造成了生態災害和災難的不斷發生。自然災變的頻臨將成為今后國際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全世界都將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解決或尋求人類面臨環境危機中——求其長久生存以及尋求另外一種生存生態文明!
目前,我國的環境安全現狀更是令人擔憂,除了上述的災難和危害曾經出現,且有的危害還在不斷發生外,在我國還存在以下影響環境安全的因素:①環境污染嚴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十分突出。2006年,七大水系197條河流、408個斷面中,四、五類水體占28%,劣五類占26%;全國38%的城市環境空氣處于中度或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居民健康不斷遭受到大氣污染的侵害,有些城市近幾年還出現了非常惡劣的空氣污染危害,一遇到大霧或沙塵暴天氣城市居民就已經到了窗戶不敢開、門也不敢出的地步,一些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污染呈現加重趨勢;酸雨影響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3,發生較重酸雨城市的比例已有所增加。土壤污染威脅農產品安全;畜禽養殖業污染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污染,造成農村環境安全的問題已越來越嚴重。②生態破壞問題突出。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持續增長,但森林資源總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嚴峻,生態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萬公頃;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種處于瀕危狀態,物種資源流失嚴重,有害外來物種入侵每年造成1200億元經濟損失。海洋生態破壞嚴重,物種急劇減少,赤潮災害頻發;以江河斷流、湖泊濕地萎縮、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為主要特征的水生態失衡問題仍未解決并呈擴大趨勢。③水土流失日益嚴重,土地荒漠化仍呈蔓延趨勢。④環境風險居高不下。突發性環境事件進入高發時期。環境事件引發的重要原因,一個是安全生產事故,另外一個就是企業違法排污。這既是一個經濟布局和經濟結構的問題,又是一個認識問題。一些地方忽視環境安全問題,甚至急功近利,項目建設中選址不當,把一些化工、石化、冶煉等高危行業建在飲用水源地、江河沿岸、城市居民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和人群密集地區,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環境災難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⑤群體性環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趨勢,污染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導火索”。近年來,群眾的環境投訴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嚴重影響社會穩定。⑥經濟結構建設不合理,重要戰略資源短缺。經濟結構的內在缺陷可能直接導致對國家環境安全的威脅。由于我國的人口眾多,人均資源擁有量較少,入水資源、耕地資源、森林資源、能源資源、礦產資源等,特別是天然氣和石油供給不足,無疑會極大地影響到我國的環境安全。四、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 為了實現和維護環境安全,國外有的學者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委托論”。“環境公共財產論”認為: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不能象古典經濟學的觀點那樣,認為它是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種“自由財產”,任何人無需支付代價即可任意占有和處置。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的環境要素,在當今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致威脅到人類的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不應再視為“自由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來說,她應該是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將環境的產權(所有權)賦予國家,由國家作為環境的所有權人將環境分配給各個利益主體,在利益主體之間形成有序的關系,從而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地的悲劇”,之所以不直接將環境的產權授予各個利益主體,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有些環境要素如大氣產權難以界定;二是讓國家持有產權可以使國家保留調控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權力。另外,環境安全按照覆蓋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地方環境安全和國家環境安全,如果一種環境安全的效應外溢到到其他地方比較少,就可以將它視為地方環境安全。地方環境安全主要為當地居民提供環境利益,可以由地方政府來營造和維護,國家環境安全為全體民眾提供環境利益如大的湖泊或者森林,政府就應承擔保護和改善的責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環境安全建設中的作用。公民和社會組織所起的作用應理解為幫助和監督政府履行職責,也就是民主機制的一部分,具體表現為公民組成社會團體、公民和社會團體參與政府決策、公民和社會團體監督政府。政府應當在建設環境安全的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公民和社會團體起的是輔助的作用。但是,社會自治在國家之外扮演獨立角色,在現階段起到補充作用;同時,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全國民眾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又不能濫用委托權。針對政府失靈,不能單純依靠國家來解決,而應該發揮社會和公眾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和監督來避免。這就是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之所在。
總之,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安全現狀,每一位公民和每一個社會團體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有序的參與維護我國的環境安全,這也是當今中國政治、經濟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大課題。維護國家的環境安全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政府部門履行應盡的職責,企業和相關人士履行應盡的義務,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否則,維護環境安全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可以通過國家立法機關把自己環境安全意志上升為國家環境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且可以通過公民自己和各種社會團體的廣泛積極參與,依法監督和維護國家的環境安全事務,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且公民和各種社會團體有序的積極主動參與維護環境安全,還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主和法治、參與和秩序、發展和穩定的有機結合,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現階段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相一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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