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紹兩起因廢棄燃氣或丙烯管道管理不當引發的事故,分析現行相關的法規和標準規范關于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規定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建議與措施。
關鍵詞:停用; 廢棄; 燃氣設施; 更新改造; 管理
Management of Deactivated and Obsolete Gas Facilities
Abstract:Two accidents resulted from mismanagement of obsolete gas or propylene pipeline are presented.The provisions and existing problems that concern the deactivated and obsolete gas facilities in the current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code standards are analyzed.The solving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inaction;obsolete;gas facilities;renovation and reconstruction;management
1 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導致的事故
近年來,由于對停用或廢棄的、曾經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設施管理或處置不當而引發嚴重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給當地公眾生命和財產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損失。
1.1 南京市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
據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10年7月31日發布的(蘇安電[2010]3號)《省安委會關于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關情況的通報》: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11分左右,揚州鴻運建設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所屬施工人員在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原南京塑料四廠舊址)拆遷平整土地過程中,挖掘機挖裂已廢棄的地下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泄漏后遇明火發生爆燃。截至7月31日,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其中重傷14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拆遷施工單位與管道所有單位對關于該段管道的安全施工未作認真協調,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監管缺失。拆遷施工單位在不了解廢棄的丙烯管道的情況下,違規操作、盲目施工;而管道所有單位在拆遷前也未對廢棄的丙烯管道采取有效措施,如查明管道位置,兩端盲板隔離,吹掃置換等。
該事故是廢棄丙烯管道導致,管道處于廠區,且拆遷前管道所有單位和拆遷單位均未對廢棄的丙烯管道狀況進行確認,并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實施了拆遷,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2 瀘州市摩爾商場天然氣爆燃事故
據瀘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瀘州市江陽區摩爾商場“12·26”較大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組提交的《瀘州市江陽區摩爾商場“12·26”較大天然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2013年12月26日22時50分許,瀘州市江陽區中城商廈(又稱摩爾商場)發生一起天然氣爆燃事故,導致4人死亡、38人受傷(其中33人輕傷),過火面積約20000m2,直接經濟損失約4743×104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燃氣公司工人在維修摩爾商場大門外中壓管道時,錯將中壓管道與位于摩爾商場內的廢棄天然氣管道碰接。恢復過程中,天然氣從中壓管道通過廢棄天然氣管道進入商場,在負一樓熟食操作間大量泄漏,并在商場內負一樓頂部擴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極限,遇電氣設備火花點火引發爆燃,進而造成大面積燃燒。
據上述報告,燃氣設施所有單位根本沒有對廢棄燃氣設施進行管理;而燃氣公司在管道碰接前也未對所碰接的燃氣設施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該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教訓深刻的廢棄燃氣設施導致的事故。
2 現行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分析
2.1 法規
國務院和各省(區、市)頒布的燃氣管理條例未就停用或廢棄燃氣管道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行業、綜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中也未涉及此項工作。
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筆者認為:燃氣企業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也應承擔責任。而關于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的管理責任在雙方的供氣、用氣合同中的約定一般來說比較模糊,且由于燃氣設施的專用性,以及運行管理的專業性,單位燃氣用戶一般認為是燃氣企業的責任,存在名義責任歸單位燃氣用戶、實際責任歸燃氣企業的現象,給燃氣企業造成了事實上的壓力和責任。
另據《物權法》,燃氣企業對產權屬于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并沒有權利和義務予以變更或拆除,即使在供氣合同中有約定,燃氣企業也僅能夠向用戶提供符合安全處置要求的建議和意見,最終決定權仍屬于單位燃氣用戶。
筆者認為,鑒于燃氣設施涉及公共安全,地方政府應規定行業、綜合等行政監管部門對與公共安全緊密相關的事宜納入管理范圍,如單位燃氣用戶不積極對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采取安全措施的,燃氣企業向行業、綜合等行政監管部門書面上報后,應由行政監管部門督促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且無論燃氣企業是否向行政監管部門上報,由于不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當而引發事故的,均與燃氣企業無關。
在實踐中,由于實行經營權特許制度,燃氣企業承擔了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建設和更新改造責任,這對燃氣企業而言已是一項巨大的資金支出;而廢棄燃氣設施的拆除和更新改造受制于諸多方面,如開挖協調難度大、道路或綠化賠償金額高、地下管線復雜、開挖風險大等;另外,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公眾對城建開挖的抱怨和意見,一般情況下對燃氣企業申請的大范圍開挖不予行政許可,造成了廢氣燃氣設施難以拆除,遺留地下而形成了安全隱患。
2.2 標準規范
GB 50494—2009《城鎮燃氣技術規范》第6.2.9條規定:“對停用或廢棄的燃氣管道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其條文說明也作了進一步闡述:明確停用或廢棄燃氣管道的產權或使用單位應對停用或廢棄的燃氣管道盡管理義務和責任。對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廢棄燃氣管道,應采取保壓、惰性氣體置換等有效措施密封;未經許可,不得對廢棄的燃氣管道動火。
由于GB 50494—2009《城鎮燃氣技術規范》為全文強條,筆者認為,燃氣企業對該條文應予以高度重視,明確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管理制度,制訂業務流程和作業指導書,相關的運行管理記錄應歸檔留存;向燃氣設施產權單位書面提示廢棄燃氣設施處理事項。
CJJ 51—200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無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具體要求。
3 建議與措施
3.1 法規
國務院和省(區、市)等應在燃氣管理條例中對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管理等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要區分燃氣企業和產權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對行業、綜合等行政管理部門也必須明確其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能和職權。
地方政府出于對公共安全的考慮,應在政策和資金上對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管理予以支持。
3.2 標準規范
有關部門在組織修訂CJJ 51《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時,應考慮增加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處置條款,對其安全技術要求予以明確和細化,包括置換要求、封堵形式、圖檔資料、日常管理等。
3.3 燃氣企業
燃氣企業應對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管理編制管理制度和處置流程,建立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圖檔資料,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利用信息化技術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如在GIS中建立專門的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管理圖層。
燃氣企業對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的拆除還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協調,如予以一些政策上的支持,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設立專項更新改造基金等。
3.4 產權單位
產權單位應妥善處理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可委托燃氣企業進行管理或拆除。對暫時停用的設施,必須與上游有效隔離,并設置警示標志,防止誤操作引發事故。
3.5 行政監管
行業、綜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燃氣企業的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燃氣企業在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和問題,予以應有的協調和支持。
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應適度推進地下共同管溝,出臺鼓勵采用共同管溝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政策,減少后期更新改造的難度和成本。
3.6 拆遷改造
國內城市正進入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更新改造的高峰期,各地方政府應在更新(拆遷)管理有關的法規、規章或文件中明確規定參與單位的責任,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拆除停用或廢棄燃氣設施后,方能實施主體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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