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10月5日成都發生的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造成7死1傷的較大事故,通過調查分析,本文淺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應汲取的教訓。望各施工單位引以為戒,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關鍵詞】施工升降機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特別是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施工電梯)是當今建筑施工現場必不可少的垂直運輸設備。隨著建筑市場的迅速發展,高層、超高層建筑的日益增多,對其要求越來越高,使用也越來越廣泛。但由于起重設備專業性強,施工現場使用條件惡劣, 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嚴重滯后,跟不上建筑施工現場的工作節奏和強度等因素,極易發生機毀人亡的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帶來巨大損失。日前在成都發生的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就值得我們深省。
事故發生在某高層電梯公寓施工現場,施工升降機型號為SC200/200,三電機拖動,電機設置在轎箱頂部電機板(動力板)上。事故發生前,施工升降機已安裝至11層,高度約34m。事發當日,該臺施工升降機所有安全裝置等尚未安裝,也未進行安裝作業,由于防墜限速器標定到期,租賃單位安排人員拆卸防墜限速器,準備送檢測中心重新標定。防墜限速器拆卸完畢后,操作人員未采取任何防護或警示措施就離開。大約1小時后,工地其他工種工人擅自操作該施工升降機上樓,當施工升降機右轎箱上升到11層時,由于施工升降機尚未安裝完畢,無高度和極限開關等安全裝置, 轎箱上部電機板沖頂。沖頂后,電機板脫離了標準節軌道,發生了側翻,電機隨即落在了升降機轎箱頂部,施工升降機瞬間失去動力。轎箱在慣性作用下,向上行走一小段后,立即轉為向下運動,由于防墜限速器已撤除,電機板也已側翻,轎箱無任何防墜、剎車等安全防護措施,以自由落體方式墜落至地面,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的較大安全事故。
此次血的教訓,讓我們清醒的認識到加強建筑起重設備管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初步分析,認定工人違章作業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升降機在未安裝上限位器、極限開關、防墜限速器等安全裝置,且未進行檢測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從而造成此次事故。但施工現場租賃、安拆,總包及監理單位等
各方責任主體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是于2008年6月1日實行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已經明確提出了。所以,應加強施工現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
首先應加強租賃、安拆單位的管理。166號令11條提出“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第13條提出“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而此次事故的租賃、安拆單位在安裝施工升降機過程中,無技術人員及安全人員監督,在拆除限位器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如施工升降機開關箱未上鎖)禁止其使用,也未懸掛不能使用的警示牌。其次就是總包單位應該加強對起重設備的管理。166號令第21條第6款“總包單位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而此次事故總包單位疏于管理,未將施工升降機安裝過程納入重大危險點源進行監管,安裝方案監理審查未通過,未及時發現、制止工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垂直起重設備;再就是監理單位應該加強對起重設備的管理。166號令第22條第4款監理單位“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第6款“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此次事故監理單位未有效履行旁站監理職責, 未對重大危險點源實施監控,未及時發現工人違規作業的安全隱患。此次事故給我們的教訓不可謂不深,施工現場各方責任主體在盡到自己安全責任的同時,還應該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工人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必須掌握的施工技術技能, 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使施工人員明確每天應注意和掌握的安全工作。同時,安拆單位應加強安拆環節的管理,多想辦法,多動腦筋。比如在安裝施工升降機時,要求最上面一節標準節的齒條暫時不安裝(待安全裝置全部調試合格后再安裝完成), 這樣就可以很好地杜絕轎箱沖頂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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