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人都將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
1月5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中的“行政拘留”,適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而在以往,排污企業出現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除了有限的罰款外,幾乎沒有任何處罰措施。
根據這一暫行辦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三種情形: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去年,河北等地多家企業被發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偷排強排。《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這類逃避監管的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相關責任人也將被行政拘留。
此外,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等直接負責、責任人員,也都會被行政拘留。
本報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被行政拘留的人員不僅僅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還包括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
環保部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總計706件,2014年前三季度進一步增加到1232件,移送的環境違法案件數量超過了過去十年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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