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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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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特種設備

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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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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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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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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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成員單位

  2.4? 現場指揮部

  2.5? 專家組

  2.6? 使用單位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

  3.2? 預警預防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 預警行動

  3.5? 預警變更解除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應急處置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事故調查

  5.4? 恢復重建

  5.5 ?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財力保障

  6.3? 裝備與物資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人員防護

  6.8? 通信保障

  6.9? 生活保障

  6.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1? 技術儲備保障

  6.12? 社會動員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演練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9.2? 預案實施時間

10? 附件

  10.1? 事故分級

  10.2? 特種設備事故、相關事故信息報送表

  10.3? 江蘇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

??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本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災害,提高事故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適用范圍內的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協調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科學應對,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應急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能力,依法規范應急工作。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預案體系

《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是本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省有關部門、設區市應組織制定部門或地方特種設備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江蘇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成員單位、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等組成。

2.1? 應急指揮機構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承擔省內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或由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

2.2? 辦事機構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負責督查、落實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重大決定;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損害情況并及時匯報;組織事故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救援工作情況;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理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

(1)省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

(2)省委網信辦:負責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負責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3)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組織指揮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災援助行動。

(4)省應急廳:協調相關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藥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6)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協調道路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組織指導應急工作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

(7)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工作。

(8)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應急器材和其他特種設備等。

(9)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11)省水利廳: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水資源調配;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特種設備的應急工作。

(12)省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做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于監管企業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協調旅游行業、風景名勝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

(14)省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報、預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眾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16)南京鐵路辦事處、徐州鐵路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鐵路罐車運輸等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17)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所需的空運和物資、器械的空投保障。

(18)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組織協調電力生產用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所需的電力保障。

(19)國家在蘇重大建設項目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在蘇的有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現場指揮由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委派,下設若干小組,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南京鐵路辦事處、徐州鐵路辦事處等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交通、電力、通訊、救災物資和裝備等救援資源的調配;組織生活后勤保障;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搶險救助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和事故發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擬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有關人員實施經指揮部確定的搶險救援方案;組織人員搜救。

(3)警戒疏散組:由省公安廳牽頭,武警江蘇省總隊、省交通運輸廳及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保衛機構組成,負責現場警戒保衛,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員和物資。???

(4)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配合,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5)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對處在事故易發生環境污染、大氣污染、水體污染等次生災害的區域進行監測,對相關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確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圍。

(6)宣傳報道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和新聞媒體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2.5? 專家組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特種設備事故類型和部門應急職責,組織成立事故應急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指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2.6? 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應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及相關技術支持平臺。以市場監管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人民政府(鄉鎮和街道)、使用單位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保證預警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使用單位應加強特種設備運行狀況監測,當特種設備處于異常和事故狀態,要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并及時上報。

3.2? 預警預防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作為接警單位,接受由群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安全隱患信息。同時對報警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出處置建議,報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平時定期進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檢查和不定期的工作檢查。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做好特種設備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隱患及時整治。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預警級別按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分別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紅色為最高級別。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及解除程序依據《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

3.4? 預警行動

發布預警信息后,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觀測頻次和預報,暢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做好應急準備。

3.5? 預警變更解除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根據情況提出調整預警的建議,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由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特種設備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2小時內報至省政府。

4.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使用單位在啟動本單位預案的同時應及時進行信息報告。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減少造成損失和社會影響。

4.3? 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級別按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級進行分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級。

I級應急響應:報請國務院安委會,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及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序,實施應急搶險工作,并服從國務院安委會的組織協調。

Ⅱ級應急響應: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序,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報告。

Ⅲ級、Ⅳ級應急處置行動的組織實施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決定。

發生涉外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對外協調工作按有關規定實施。

4.4  應急處置

I級應急響應的應急處置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下開展。

Ⅱ級應急響應時,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立即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在上一級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到達之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進入響應狀態,依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1)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3)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開展受害人員搶救或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5)承壓和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專業處置。在實施承壓類特種設備現場應急時,應迅速開展危險物質濃度監測,采取可行的處置措施阻斷泄漏,進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滅火工作,并及時收集產生的污染物;在實施機電類特種設備現場應急時,應控制事故設備,做好人員安撫,盡快救助受傷或被困人員。危險區域處置人員均應穿戴必要的防護裝備,情況復雜時應結合專家意見制定可行的現場處置方案,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

4.5? 信息發布

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時,省委宣傳部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按照宣傳工作相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送審后發布。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信息。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特種設備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6? 應急結束

具備下列條件時,經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基本恢復正常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特種設備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在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由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共同負責實施。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善后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影響群眾,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對受害、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撫恤、理賠、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社會救助

事發地人民政府視情況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動員全省相關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5.3?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5.4? 恢復重建

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后,必須由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的有資質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污染或者鄰近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修復工作。

5.5? 總結評估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力量的統一協調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掌握區域內的應急隊伍資源信息情況。使用單位負責依法組建和完善專(兼)職應急隊伍。

6.2? 財力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特種設備事故處置工作所需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演練和救援的必要資金保障。

6.3? 裝備與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物資、設施、設備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4?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人員、設備、技術、藥物等,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水、陸交通保障。公安部門根據需要實施道路交通管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6.6?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接到事故報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趕赴現場,設立警戒區,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目標和救災物資的守護,及時發現和嚴懲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違法犯罪活動。

6.7? 人員防護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人員應制定科學安全的搶險技術方案,配置相應裝備,防止砸傷、壓傷、灼傷、燙傷、中毒、窒息等危險。應急處置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的指令下進出事故現場。群眾的防護、避險疏散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

6.8?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省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提供公眾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及時修復損壞的通信設施。

6.9? 生活保障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中轉移人員和應急人員飲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保障。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省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提供支援。

6.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11? 技術儲備保障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辦公室組織成立特種設備事故專家組,建立應急信息數據庫,充分發揮科研院所、技術單位應急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開發新技術和新裝備,研究特種設備應急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12? 社會動員保障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現場指揮部可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和志愿者配合應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

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科學知識和應急規范,及時公布報警電話。使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特種設備應急知識宣傳。

7.2? 培訓

加強對有關職能部門、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綜合素質。

7.3? 演練

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改完善。

8.2? 責任與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省市場監管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對在應急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特種設備事故: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其他特種設備事故術語及含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目錄》及相關法規標準。

9.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0 附件

10.1? 事故分級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較大事故(Ⅲ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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