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具體事件等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尚未制定等級標準的,市相關部門可以先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備案。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和有關單位力量及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有關單位和區力量及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有關單位或區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分級依照相關市級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等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應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1.7北京市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1.1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體系框架見8.3。對于特別重大且影響首都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相關處置工作由市委統一領導。
2.1.2市應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委負責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務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市領導,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市總隊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成人員為市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
2.1.3市應急委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秘書長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副秘書長分別由市委和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兼任,副秘書長分別由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委宣傳部主管副部長和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2.1.4市應急委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全市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駐京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
(5)領導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市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是市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廳,同時掛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市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市應急委的具體工作,負責市政府總值班工作。市應急辦根據市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市應急指揮中心設有指揮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市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市民防局指揮平臺是市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3專項指揮機構
2.3.1市應急委設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包括市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市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核應急指揮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等。市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市領導擔任。
2.3.2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市相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開展相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市領導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有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5市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北京保監局等部委辦局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分工見表2。
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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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序號 | 事件類別 | 處置主責部門 |
1 | 水災 | 市水務局 |
2 | 旱災 | 市水務局 |
3 | 氣象災害(暴雨、冰雪、霧霾、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高溫等) | 市水務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
4 | 地震災害 | 市地震局 |
5 | 突發地質災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市國土局 |
6 |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市園林綠化局 |
7 | 植物疫情 | 市農業局 |
8 | 外來生物入侵 | 市農業局 |
9 | 森林火災 | 市園林綠化局 |
10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市安全監管局 |
11 | 礦山事故 | 市安全監管局 |
12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
13 | 火災事故 | 市公安局消防局 |
14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15 |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 | 市交通委 |
16 | 公共電汽車運營突發事件 | 市交通委 |
17 | 供水突發事件 | 市水務局 |
18 | 排水突發事件 | 市水務局 |
19 | 電力突發事件 | 市發展改革委 |
20 | 燃氣事故 | 市市政市容委 |
21 | 供熱事故 | 市市政市容委 |
22 |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 市市政市容委 |
23 | 道路突發事件 | 市交通委 |
24 | 橋梁突發事件 | 市交通委 |
25 |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公網、專網、無線電) |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
26 | 人防工程事故 | 市民防局 |
27 | 特種設備事故 | 市質監局 |
28 | 輻射事故 | 市環保局 |
29 | 核事件 | 市國防科工辦 |
30 | 重污染天氣 | 市環保局 |
31 | 突發環境事件 | 市環保局 |
32 |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流感等) | 市衛生計生委 |
33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市衛生計生委 |
3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35 | 職業中毒事件 | 市衛生計生委 |
36 |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市農業局 |
37 | 藥品安全事件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38 | 恐怖襲擊事件 | 市公安局 |
39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40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市商務委 |
41 | 糧食供給事件 | 市糧食局 |
42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市發展改革委 |
43 | 金融突發事件 | 市金融局 |
44 | 涉外突發事件 | 市政府外辦 |
45 | 上訪、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 市維穩辦 |
46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市民委 |
47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市委教育工委 |
48 | 新聞輿論事件 | 市委宣傳部 |
49 | 旅游突發事件 | 市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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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專家顧問組
市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北京地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3)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2.5區、重點地區應急機構
各區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指揮機構,區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天安門地區、北京西站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重點地區(以下統稱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可參照區設立本地區應急機構。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應對工作,依法參與或指揮協調本地區各類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6基層應急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政府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本市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范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市、區應急辦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3.1.4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市應急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
3.1.5市緊急報警服務中心和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信息,對于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地鐵運營等城市運行保障企業應充分發揮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時間收集并向市應急辦和市相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城市運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穩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宣傳、網信、公安網監等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并向市應急辦通報。
3.1.7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市應急辦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區應急委、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組織本市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
3.2.2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市相關部門可以先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或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備案。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發布和解除。
(2)各區、天安門等重點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應在報請分管市領導批準后,及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應急委或相關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采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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