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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對預案及本次應急工作總結
由生產運營部對本次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內容有應急工作的評價、各項措施需要改進的內容等。
5.3 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5.3.1 應急處置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5.3.1.1 事故簡要情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涉及范圍、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和事件原因。
5.3.1.2 應急工作評估。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5.3.2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處置總結等資料進行匯總、歸檔,并整理上報材料。
5.4 保險理賠
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生產運營部應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5.5 事故調查
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除配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查處。事故調查報告應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公司應急值班電話:0453-6417685
6.1.2 生產運營部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 應急隊伍保障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組建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6.3.1 生產運營部應以建立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和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供應體系。
6.3.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建立健全事故備品的管理制度,儲備合理的事故備品。并應與設備制造廠、同類設備生產單位建立事故備品共享機制,實現物資儲備區域聯動。做到資源共享、動態管理、按需領用、及時補充,常備常新。
6.3.3 應急處置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應一目了然。
6.4 經費保障
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應急處置完成后,綜合部門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如實核銷。
6.5 其他保障
6.5.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加強日常車輛的管理,安排應急值班車輛,保障事故發生時交通運輸車輛的供應,開設應急處置特別通道,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5.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根據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建立并完善技術專家、基本生活、醫療、人員防護、疏散撤離等各項保障措施。
7. 培訓與演練
7.1 培訓
7.1.1 生產運營部、風電場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技能培訓,提高設備管理水平。
7.1.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積極對全體員工和相關方人員開展設備事故應急知識培訓,主要包括操作、維護、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訓。
7.1.3? 生產運營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各專業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及應急預案的培訓,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7.2 演練
7.2.1 每年應組織事故搶修人員,對本預案進行學習,明確責任,明確分工,掌握設備搶修的方法和質量標準,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確保設備搶修工作的順利進行。
7.2.2本預案每二年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每一年要對本預案進行一次專項演練,檢驗各部門設備搶險快速反應能力,進一步提高全公司設備搶險應急水平。
7.2.3演練結束后,要對各部門設備搶修工作進行評價,并對演練情況進行通報,預案在演練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予以解決。
7.2.4要求
預案演練完畢應及時進行總結,總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7.2.4.1 參加演練的單位、部門、人員和地點。
7.2.4.2 起止時間。
7.2.4.3 演練項目和內容。
7.2.4.4 演練環境條件。
7.2.4.5 演練動用的物資和設備。
7.2.4.6 演練效果。
7.2.4.7 持續改進的建議(預案和演練)。
7.2.4.8 過程中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8. 監督與獎懲
8.1 監督
8.1.1 HSE(安健環)部負責監督預案演練、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對大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8.2 獎懲
8.2.1 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8.2.2 獎勵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生產運營部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2.2.1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8.2.2.2 防止或搶險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8.2.2.3 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8.2.2.4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3 責任追究
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生產運營部給予行政處分:
8.2.3.1 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8.2.3.2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8.2.3.3 拒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8.2.3.4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8.2.3.5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8.2.3.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2.3.7 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行為的。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設備事故或在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行政正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術語和定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9.2 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在批準后十日內報HSE(安健環)部備案。
9.3 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
9.3.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審核,每年組織一次改版修訂。
9.3.2 因以下原因,應在二個月內完成應急預案的相應調整:
9.3.2.1 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
9.3.2.2 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9.3.2.3 其他原因。?
9.4 應急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制定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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