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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組織體系由生產運營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專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指揮中心、應急值班室、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HSE(安健環)部、現場應急救援組織組等組成。
2.2 組織機構和職責
生產運營部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管理的領導機構,同時也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管理的日常管理機構。
2.2.1 安委會及辦公室
2.2.1.1 安委會
(1)職責
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通過應急指揮中心,行使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指揮職責。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展應急指揮。
(2)組成人員
主任:總經理
副主任:副總經理 黨組書記 總工程師
成員:綜合部經理,生產運營部經理,HSE(安健環)部主任,
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海浪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運行班長
2.2.1.2 生產運營部
負責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的起草、實施與修訂,貫徹落實國務院及上級主管部門應急管理有關決定事項,對口聯系國家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等部門,負責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2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2.2.2.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揮、協調與救援等工作。組長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擔任。
2.2.2.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電力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電力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是所屬各部門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行使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職責。組長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擔任。??
2.2.3 應急指揮中心
應急指揮中心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的指揮機構。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相關專項應急領導小組進駐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行使應急救援指揮職責。
2.2.4 應急值班室
應急值班室是生產運營部的下設機構,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職責。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報送生產運營部或相關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2.2.5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受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具體負責組織現場的應急救援、信息發布工作,以及配合海林市政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并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2.2.6 現場應急救援組織
現場應急救援組織指事發風場的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直接接受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具體實施各項應急救援行動。
3. 預防與預警
3.1 危險源監控
3.1.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從事電力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存在條款1.4中涉及的各類風險。必須通過健全制度、規范流程、風險預控等各種管理手段,結合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加以控制并降低風險。
3.1.2 各風場要加強風險管理,通過查找危險源和風險評價,對危險源開展監測和監控,采取預防措施,開展針對性治理。對不能消除或不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程度的危險源,應確定種類和級別,做好針對性監控措施,避免或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3.1.3 應急值班室和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相關應急預警預報信息:
3.1.3.1 國家和海林市政府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3.1.3.2 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超標準洪水、破壞性地震、氣象災害等,經過風險評價后得出的發展趨勢報告。
3.2 預警行動
3.2.1生產運營部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預測或已知的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提出四級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
3.2.2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預警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布對應前款1.4.2所述的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2.3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根據相關信息發布預警信息,生產運營部、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進入預警響應狀態,應急值班室跟蹤事態發展。
3.3 預警解除
預警涉及的客觀因素已消除或預警程序結束后,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響應分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四級,分別對應條款1.4.2所述的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突發事件。
4.2 應急響應一般要求
4.2.1 Ⅰ、Ⅱ級響應。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生產運營部、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啟動應急預案,并向HSE(安健環)部報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4.2.2 Ⅲ級響應。生產運營部啟動應急預案,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向HSE(安健環)部報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進入預警狀態。應急值班時收集、匯總、整理信息,及時向生產運營部和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2.3? Ⅳ級響應,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啟動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序向生產運營部報告,向HSE(安健環)部報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生產運營部進入預警狀態,并跟蹤事態發展。應急值班室收集、匯總相關信息,及時向生產運營部報告。
4.2.4 應急值班室在接報后立即向生產運營部報告,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2.5 生產運行部核實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匯報,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4.2.6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HSE(安健環)部匯報,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4.2.7 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保持與應急值班室人24小時聯絡,及時通報事件信息、響應進展和應對措施等。
4.2.8 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上報海林市政府部門。
4.2.9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信息應逐級上報,上級單位可以越級了解。
4.2.10 屬于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管轄范圍的事件,生產運營部及時向國家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事件情況。
4.3 應急措施
4.3.1 現場初步處理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安排人員開展危害檢測和初步評估,并根據檢測和評估結果下達應急處理指令,及時將現場初步處理情況報告應急值班室。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3.2 現場隔離和警戒
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盡快安排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隔離和警戒,疏散現場無關人員。最大限度縮小危害區域,安排人員設備保護,避免事故擴大。
4.3.3? 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包括:
4.3.3.1 事發單位應與海林市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人員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4.3.3.2 決定應急狀態下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4.3.3.3 指定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負責實施疏散、轉移,落實應急避難場所。
4.3.3.4 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3.3.5 負責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所轄范圍內的管理。
4.3.4醫療衛生救助
4.3.4.1 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應以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危為第一位。如涉及人員傷亡,首先要對受傷人員開展緊急救治,并立即轉送醫院診治。
4.3.4.2 必要時,請求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支援。
4.3.5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有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為參加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和充足合格的工器具,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不得強令救援人員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
4.3.6 后勤和物資保障
發生突發事件后,生產運營部、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應全力支持搶險救災,為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后勤和物資保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調動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單位的一切人力和物資,用于現場救援。
4.4 應急結束
4.4.1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應急處置終止:
4.4.1.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達到應急終止條件,包括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
4.4.1.2 應急指揮中心確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確認報告。
4.4.2 終止程序
4.4.2.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專項應急處置達到終止條件,報告應急指揮中心。
4.4.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得到確認后,由應急指揮中心宣布應急處置終止,報告生產運營部。
4.4.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未得到確認時,繼續進行應急處置。
5. 后續工作
5.1 后期處置
5.1.1 應急處置終止后,應急指揮中心關閉,事發單位按照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后期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
5.1.2 應急值班室繼續收集、匯總、整理相關信息,按時向HSE(安健環)部報告。
5.2 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5.2.1 應急救援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5.2.1.1 事件簡要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涉及范圍、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和事件原因。
5.2.1.2 應急工作評估。應急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應急預案的修改建議。
5.2.2 生產運營部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總結等資料進行匯總、歸檔,并整理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上報材料。
5.2.3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上報材料經生產運營部審定或授權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生產運營部負責上報。
5.3 保險理賠
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綜合部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5.4 事故調查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除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事故調查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查處。事故調查報告應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應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建立并完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通信暢通。應急指揮中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之間應至少保證移動、固話等二種以上相互獨立的通信聯絡方式。
6.1.2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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