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勘察、取證和分析等工作,并應在應急狀態解除后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主要行動,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及其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基本信息與通信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規定配備。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應急隊伍保障
(1)非煤礦山企業應以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為先期緊急處置隊伍;
(2)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列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等,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定相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2.5物資保障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規定,區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2.6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必要時,應急處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解決。
6.3技術保障
區安委會成立全區非煤礦山安全專家組,并協調溝通省、市相關專家組,建立非煤礦山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并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織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主體宣傳教育意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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